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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
1.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新所得税法的特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采用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和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作了具体的列举。但可操作方面,还有待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此外,在特别纳税调整中,新法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了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我们的团队将密切关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展情况,协助您顺利完成相关的衔接与过渡。
(二)在中国经商
1.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企业设立业务实体的主要常见形式
1. 1.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中、外两方共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入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负盈亏。可以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经营,可以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出售产品。
1.2.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为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拥有的在中国的法律实体。根据国家政策和外商投资目录的规定,在某些行业尚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1.3. 外国公司代表处
代表处通常负责为其国外的总部进行联络性的工作,按规定不能在中国从事经营性活动。对于代表处有专门的税收政策。
2.注册登记要求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政府的一些批准才可以在中国进行投资项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该部门负责监管投资项目所属的行业。获得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登记手续。
2.1. 合资
拟成立合资企业的外商及其中国的合资伙伴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批复。申请单位须在获得批准的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即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正式成立的日期。
2.2. 外商独资企业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和注册要求与成立合资企业类似,只是无须签署合资合同。
2.3. 代表处
代表处通常负责为其国外的总部进行联络性的工作,通常由商务局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予以批复。被批准的代表处将获得批准证书。
3.外汇管制
中国是一个外汇管理严格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规章的相关规定。
4.税务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的税率统一为25%。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15%的优惠税率。
5.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中国公认的会计准则。根据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需要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在年度检查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我们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在中国经商的策略选择,注册,财税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未上市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对于外资并购,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企业在选择并购策略时应考虑目标公司对于并购方的价值,如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和管理团队等资源;程序的复杂性和需要花费的时间;潜在的债务风险以及税务负担。
我们的团队在并购过程中的财务尽职调查服务方面经验丰富,并愿与您分享我们的专业经验,协助您顺利完成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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